这个政策说了,离岸信托要在三个环节交税: 比如:1000万买的股权,现在价值5000万。转入信托时,产生的4000万增值部分,可能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征税对象是股权的增值部分。 第二笔税:信托持有期间,资产放进信托后,如果继续投资产生收益,比如股票上涨、投资分红,这些收益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则进行税务处理。 过去常见的做法,是把收益长期留存在信托下面的境外公司里。 个人没有收到分配,便声称自己没有获得收益。 新规相当于告诉这些家庭:只要资产由中国居民装入,收益就不能永远停留在境外公司这一层。税务机关可以向上穿透,找到背后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 已经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未来真正分配给个人时不再重复征税;境外已经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抵免。 先设立离岸信托,然后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海外永久居留权,离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新规对此也设置了退出清算。 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的,需要按照转变身份当天的信托资产市场价值,减去资产原值,对尚未实现的增值进行税收清算。 居民个人死亡后,如果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者信托终止,也存在类似的清算安排。 更关键的是,拥有外国护照,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再是中国税收居民。 如果一个人的家庭、财产和主要经济利益仍然集中在中国境内,税务机关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在中国有住所,并对其全球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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