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样式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也明确了“不变不换”的原则,也就是说新的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只要权利不变动,就不需要换领新证。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各类不动产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同的部门进行登记,颁发不同的权属证书,如《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等。
《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哪些信息呢?
(一)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登记机构
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三)编号
即印制证书的流水号,采用字母与数字的组合。
(四)不动产权证书号
A ( B ) C 不动产权第 D 号
“A”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
例如:京(2024)海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五)权利人
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填写全部共有人,“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六)共有情况
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
(七)坐落
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八)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
(九)权利类型
权利类型分为2部分,“/”号前面为土地的权利类型,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号后面为定着物的权利类型,分为: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十)权利性质
权利性质分为2部分,“/”号前面为宗地(宗海)的性质,分为: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号后面为定着物的性质,如构筑物可分为: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林木可分为: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等。
(十一)用途
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二级分类,海域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二级分类。房屋、构筑物填写规划用途。
(十二)面积
填写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单元面积。
(十三)使用期限
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权是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的
(十四)权利其他状况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如房屋所有权可填写房屋结构、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房屋总层数和所在层、房屋竣工时间等。
(十五)附记
记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十六)附图页
附反映不动产界址及四至范围的示意图形,不一定依照比例尺。附图应当打印,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粘贴。房地一体登记的,附图页要同时打印或粘帖宗地图和房地产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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